残疾人情侣领结婚证时,女方为何无法表达结婚意愿?
近期,一则消息引起了广大网友的讨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拒绝为残疾人情侣办理结婚登记呢?就因为对方是残疾人群吗?相关民政局就此事给出了相应的回复,主要是因为女方是智力障碍者,属于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者,无法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因婚姻法要求,在没表达清楚自己的结婚意愿的情况下,是不能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的。
在现今社会中,这类情形也是不多见,这主要是哪个环节出现了差错呢?该怎么去处理呢?据悉,女方已经有4个月的身孕,这件事对于当事人来说就至关重要了。其实,作为局外人来说,民政局的做法并没有错,由于女方有智力障碍,那么在没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的情况下,只能是依据法律来进行处理。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件事情就比较苦恼了,不做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属于未婚生子,那么孩子的户口以及其他方面该怎么去处理都是比较麻烦的。
就我个人认为,对于残疾人来说,无论是先天残疾还是后天的残疾,都不应该受到不公平的对待。应该就具体情况具体行为来做出决断。在一定的立场下,也需要保证残疾人的相应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就此事而言,由于是智力的缺损,那么是否可以考虑其他途径来了解其意愿或者是由其家人来代为表达呢?
我认为,不管是残疾人还是无受限人群,都应该受到公平的对待,在无法表达自己意愿的情况下,可以由其监护人来代为转达。毕竟是客观原因导致的无法表达,如果实在没有意愿的话,在行为举止中应该会表达出抗拒的行为,没有的情况下,很多事情还是应该灵活处理的。
因为女方在小时候由于发高烧,智力程度比不上正常人,才不能表达结婚意愿。
因为女子曾发烧导致大脑糊涂,无 常表达。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无 常表达。
因为这名女子大脑有轻微的障碍,智商不足三岁小孩,没有说、写等传递信息的能力。
因为女方是一个智力有缺陷的女孩,还没有能认清事情的能力,所以在女孩的认知里她并不知道结婚是一种怎样的事情。而残疾人结婚的条件之一是双方都得有清楚的结婚意愿。
相关民政局就此事已经给出了相应的回复,主要是因为女方是智力障碍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无法表达自己的结婚意愿,因婚姻法要求,在没表达清楚自己的结婚意愿的情况下,是不能予以办理结婚登记的。因为新婚姻法要求婚姻双方完全自愿结婚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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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以缘分定论。在没有接触到的时候,不要以此做为目标,这样也会使自己陷进去。任何时候只要碰到了,就去了解,这样也许你可以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如果把自己装在套子里,你还出的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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