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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不足之处

《婚姻法》存在以下不足: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只有结婚的程序规定而没有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夫妻财产制度应完善法定制度,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离婚问题上应为婚姻破裂找出外在标志使其更好操作;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各种行为没有禁止规定和民事制裁措施。

权威调查显示,人们普遍认为1980年的《婚姻法》存在以下不足:缺乏有关亲属制度的通则性规定:只有结婚的程序规定而没有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夫妻财产制度应完善法定制度,构建约定夫妻财产制度;离婚问题上应为婚姻破裂找出外在标志使其更好操作;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各种行为没有禁止规定和民事制裁措施。1950年《婚姻法》有27条,而1980年《婚姻法》仅比它多出10条,过于粗简,法律运作艰难。
91.6%的人赞成修订现行的《婚姻法》,不赞成的仅为8.4%。被调查者的这一态度,与他们所生活的地域(城市、农村)无关,与性别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