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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九三年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你好!受法律保护的,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2001年12月27日起实施)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首先应确认是不是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 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如果是事实婚姻,则1993年的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因为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是限制承认事实婚姻期,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但是请记住一点,虽然此事实婚姻受保护,但1994年至今双方还没有去进行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
这是2001年的婚姻法最新修正解释。

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可构成事实婚姻。如不满足以上条件,不属于事实婚姻。

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