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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结婚前给付的彩礼应退还吗?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虽然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当符合条件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因此,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当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一般来说,男女结婚,男方都要向女方支付彩礼,这是很正常的现象,但是如果像你所说是同居关系,结婚前给付的彩礼应不应该退还给男方?这就叫因事情而论了。
首先,如果是因为感情不和的情况下,那么双方过不到一起去决定分手,那么男方支付的彩礼要看多与少,如果是特别贵重特别多的话,那需要还给人家的,如果说少量的就可以不负不用还了,南方

这个当然是不需要的。只要你们领证了,那么彩礼就属于个人的财产了,不需要退还,如果分手了,需要退还

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要分手。那么彩礼是肯定需要退还的。只有领取了结婚证以后。才是夫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