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前提
婚后王随苏外出打工,认识了李某,随李某回老家,与李某领取了结婚证,举办了婚礼,并于1998年生一子。2001年王带子离开李家。后李某知道详情后,诉至法院,要求追究王某重婚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第一次婚姻是无效婚姻,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王某不能成为重婚罪的主体;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王某第一次婚姻因其未达到法定婚龄无效,但王某明知自己已与他人登记结婚,且第一次婚姻没有被有权机关确认无效,却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并举办结婚仪式,既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践踏,也侵害了李某一夫一妻的家庭婚姻权利,王某的行为是一种故意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构成重婚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无效婚姻指男女双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但领取了结婚证,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重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婚姻。(2)血亲婚。即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3)疾病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4)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大多数人认为,法律只保护合法有效婚姻,对无效婚姻不予承认和保护,所以无效婚姻的男女双方或一方不能成为重婚罪的主体。但笔者认为,设置重婚罪的目的并不是仅仅为了保护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是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为了建立一种稳定健康婚的姻家庭制度,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对于无效婚姻,虽然我们不予提倡和保护,但对无效婚姻被有关机关确认无效前,当事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不能以前一婚姻无效而一概否认构成重婚罪。一方面,婚姻登记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就具有当然的确定力和拘束力,即使该行为本身无效,在被确认无效前,当然承认其确定力和拘束力,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方面,履行结婚登记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民事行为,只要该行为主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为主体就应承担责任;再次,无效婚姻在登记前,一般当事人都知道,都是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领取的结婚证,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对婚姻家庭制度的践踏,且无效婚姻可以通过向有关机关申请确认无效,但当事人却在不申请的情况下,再次与人结婚,是对法律的蔑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如果对其行为不进行制裁,则不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也与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规定不符。笔者认为,婚姻是否有效与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完全是两码事,婚姻有效标准应从严,构成重婚罪标准则应适当放宽,使违法承担更大不利益。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前,如果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应以重婚论。否则,一方面有损婚姻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权威,另一方面也让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不利于维护健康有序的一夫一妻家庭婚姻制度,也不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本案中,虽然王某第一次婚姻是无效婚姻,但王某在有权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前提下,不提出申请,而是明知自己已与他人领取结婚证,却再次与他人结婚。王某的行为从主观上讲,具有重婚的故意;从主体上讲,王某符合重婚罪主体要件即“有配偶”,“有配偶”是指一方当事人已经存在婚姻关系,且前一婚姻关系还处在续存期间,王某前一婚姻并未被有权机关确认无效,仍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客观上讲,王某实施了重婚行为;从客体上讲,其行为侵害一夫一妻的家庭婚姻制度,具有社会危害性。王某的行为符合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应受到刑法制裁。但我们在认定重婚罪时,对领取结婚证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当事人和精神病患者,因其认知水平受到一定限制,不能对婚姻登记行为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认知能力和意志能力,不能对婚姻登记行为负完全责任,不能以重婚罪论。(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
在法律上说无效婚姻就是没有领结婚证或者在一起同1年或者2年没有事实婚姻就是没有孩子,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婚姻,重婚是说男或者女以经有了家庭子女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就和别人在一起与夫妻相称呼几个月都不回家看看子女和妻子或者跟别人又生了孩子向这样就属于犯重婚罪,法....
是无效婚姻还是构成重婚罪
已经形成一种较稳定的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应视该婚姻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又跟他人结婚的,属于明知自己有配偶却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 1、原来无效的婚姻,可以变成有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未达法定婚龄的,为无效婚姻”应理解为,未达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是什么
无效婚姻构成要件是: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依据】根据《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