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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分 佛山南海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

  一般登记地点是本镇行政服务中心或者镇政府内的。

  根据声明书式样,公民申请结婚登记要在声明书中写明本人和对方的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申明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并强调自愿结为夫妻。

  声明书还要声明人和监誓人共同签字。

  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样本

  本人申请结婚登记,谨此声明: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对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国籍: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身份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_______(未婚/离婚/丧偶)

  本人与对方均无配偶,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了解对方的身体健康状况。现依照《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自愿结为夫妻。

  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 监誓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婚姻登记受理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在我区未实施集中登记之前,凡属南海区户籍的居民与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可

到户口所在的镇、街道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婚姻登记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结婚登记

内地居民男女双方自愿结婚,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 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的规定(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一)当事人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页及地址页在同一张A4纸;户口簿与身份证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由婚姻登记机关提供)。

3、3张双人大1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

(二)办理时效:符合结婚条件者,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三)收费标准:每对9元。

(四)办理地点:可到当事人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部门办理。

具体办理结婚登记操作程序如下:

(一)申请

1. 公民在 境内申请结婚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 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 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 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 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 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 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两方户口本,身份证,都要原件,加上三张1寸半照片,本人去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