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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介绍

婚姻登记档案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使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使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使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使用
6、使用婚姻登记档案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婚姻登记档案的内容,不得损害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7、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需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方为有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的办法。

什么是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的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离婚案例中有时候需要查询,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因故不能亲自前...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查询办法: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3、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4、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1.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离婚、撤销婚姻及补发证书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包括相关表格、声明书、证明材料、身份证件复印件等。2.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档案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3. 婚姻登记机关需要确保档案的及时归档、...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第三条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整齐,复印件一律使用A4规格的复印纸,复印件和照片应当图像清晰;归档章、档案盒封面、盒脊、备考表等项目,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婚姻登记档案目录应当打印;备考表和档案目录一律使用A4规格纸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介绍

1、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应当建立档案使用制度,明确办理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使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3、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4、...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结婚登记包括初婚登记、再婚登记。目前,我国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办理内地居民之间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二是具有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及华侨婚姻登记职能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规定,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婚姻登记档案您了解多少)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温茜说,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机关需及时将完成的婚姻登记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并确保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一并归档。有价值的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结婚登记流程的变化 从2004年开始,市民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供介绍信,只需持有效的居民...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是多少年

法律客观:《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100年。对有继续保存价值的可以延长保管期限直至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