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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199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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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之间、本市居民同外省市居民之间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出证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员。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
  婚姻登记管理员应当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第九条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四)不得承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五)持证上岗。第三章 结婚登记第十条 (结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已回境内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交由申请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了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者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超期服役战士在本市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无部队出具的证明的,可提供本市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十三条 (因私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私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并在港、澳地区公证的其在港、澳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其在出境前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首先,婚姻登记机关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婚姻登记相关资料的安全保管(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在处理遗失或损坏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初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附则部分包含了一些重要的规定,以确保婚姻登记过程的规范和费用管理。首先,关于证书印制,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均由市民政局统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印制,确保了证书的官方性和一致性。其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费用问题。...

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条申请结婚、离婚或复婚登记的男...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目的与依据:为了强化对涉外婚姻的监管,确保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本办法依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而制定。2...

上海结婚登记办理条件

若其中一方或双方为本辖区内的常住居民,则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而对于上海市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则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次,必须自愿且无配偶;再次,双方不能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第六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婚姻管理处具体负责涉外婚姻的登记和管理。外事、侨务、台湾事务、...

上海户口方硕士,在沪工作三年,配偶一年能落户吗?

一、和上海人结婚几年可以落户我们都知道现在外来人迁户口是很困难的事情,而且必须要符合当地的所有条件才可以进行迁户,因此外地户口上海结婚几年可以落户?就要看当地的政策一般结婚登满10年,年满35岁,可准予随配偶落户,那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上海市一方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

上海离婚多久可以买房 上海离婚后多久才能买房

有不少夫妻在离婚后,有购房的需求。但是,离婚后多久能够购买房产呢?在上海,根据《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离婚后可以立即购房。离婚房产纠纷处理 如果在离婚后买房存在争议,离婚双方只要在房屋购买合同上签字即可。如果一方在购房过程中隐瞒离婚事实,或者未经对方同意将房产名字单方面改为自己名...

同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周菁华律师解答: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同居多长时间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只规定了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符合结婚的法定年龄、没有法律禁止结婚情形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认定为同居...

外地媳妇转上海户口

有两个文件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 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有中级职称以上的3年 没有的5年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2、夫妻类投靠 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