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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婚姻哪个朝代都有,历朝历代是怎样规定离婚的?

多人都不了解唐朝的离婚制度,接下来跟着趣历史小编一起欣赏。
现代社会,如果夫妻双方出现问题想要离婚,自然是要签署一份拥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但是,千万不要以为这样一个具有现代化名字的产物是今天才有的。其实早在唐朝时期,就已经存在离婚协议书了,只不过当时并不是叫这个名字而已。那么,唐朝的离婚协议书又是什么样的?什么样的人是可以离婚的呢?

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离婚协议书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以为离婚协议书是近代才出现的新生产物,但实际上,在我国唐朝时就已经出现了“离婚协议书”。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
在敦煌出土的唐朝“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冤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妇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大意是:如果我们结合在一起是错误,不如痛快地分手,使彼此得以解脱。希望你旧貌换新颜,再攀高枝,这样总胜过两人看不顺眼互相挤对。离婚之后,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个好人家……
从这份协议书中我们不难看出,其内容类似于我们今天的离婚协议,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于是请来双亲父母和亲戚朋友,做此见证,好聚好散,最后,男方还不忘给妻子一些美好的祝愿。

唐朝的婚姻法《唐律户婚》对离婚有三条规定:
1.协议离婚。指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所谓“和离”,“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
2.仲裁离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强制离婚,即所谓“出妻”。
3.强制离婚。
夫妻凡发现有“义绝”和“违律结婚”者,必须强制离婚。从史实来看,提出离婚者也不只是夫方,妻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在少数。虽然在 历史的多数时期,女子一直是处于被压迫地位,很多朝代妇女没有离婚的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却只能忍受。但是这份唐朝的“放妻协议”却告诉我们:并不是古代历朝历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么低下的,这也凸显了唐代婚姻制度的公平性。

唐史研究专家孟宪实说:“古代曾有女子觉得丈夫没有出息,闹到公堂要求离婚,当官者训斥该女子不应如此,但该女子仍然坚持离婚,最后当官者只得判离。古代放妻书的存在,说明古代人比较重视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书中多以感情不和为理由,有时还会出现‘今后将孤燕单飞’等表达悲伤的句子。当然,如果真的悲伤就不会离婚了,这或许只是表面文章,所以说有时放妻书只是范文作用,在休妻的时候使用。”
事实上,离婚的事情在各个朝代都有,只不过唐朝的婚姻制度给人感觉更自由一些。

在 古代历史上,每朝每代都有关于夫妻之间关系的封建礼法,而古代关于离婚,主要是四种规定第一种规定就是出妻,也就是我们大家熟悉的休妻,丈夫给妻子写一封休书,双方就没有了夫妻关系这是在古代非常常见的一种方式,针对于什么情况能休妻,有,七出,三不去,的详细规定,所谓七出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唐朝的时候可以和离,大部分朝代都是休书。唐朝夫妻双方可以商议离婚,别的朝代大多是男子休妻,妻子被送回娘家。

历史上的清朝都有规定一个男人可以多去的法律,所以原来的社会都可以一夫多妻这样的决定,而想要离婚的话那么要男人下定的修书决定你才可以离婚如果没有下定修书,那么离婚是不存在的。

幸福两字吗出现在什么朝代

古称富贵寿考等齐备为福。与“祸害”相对,按,本作祜也。 古文中二字连用,谓祈望得福。 《新唐书·李蔚等传赞》:“至宪宗世,遂迎佛骨於凤翔,内之宫中。韩愈指言其弊,帝怒,窜愈濒死,宪亦弗获天年。幸福而祸,无亦左乎!” 清魏源《默觚下·治篇》:“不幸福,斯无祸;不患得,斯无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