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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又有哪些法律效力呢?

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对男女在没有向民政局等管理部门登记结婚,自发的同居在一起,但相对同居,他们则更偏向于正常的家庭生活模式。针对这类人群,法律给出相应条款。以此来约束这类人群的基本行为规范,禁止他们干什么,允许他们做什么。

补办结婚登记是同居关系的合法化。同居是双方基于自愿与彼此承诺共同生活在一起。事实婚姻是其他要件与合法婚姻一样,但缺少法定的认可条件。合法婚姻需要年龄符合条件、不能有隐瞒疾病、不是亲属关系、合法登记在册等要件。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需要解释:

一;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约束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事实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自发组合为一个家庭,对内对外他们的生活模式就是正常的大众家庭。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也是被广大社会所认可的,而这一点也就是事实婚姻区别于其他非婚男女关系的最本质特点。相比登记的婚姻而言,仅仅缺少登记注册这一环节。

二: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婚姻法对于合法婚姻以外其他的,法律认为可以被认可的、能被合法化的男女关系进行规制的一种法律约束力。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在我国被相对承认。因为我国地理环境复杂,经济发展不平衡,很多落后农村地区法律意识淡薄,在事实上与合法婚姻完全一致,但缺少登记在册。这样的事实婚姻如果不被认可,对于社会伦理秩序等等都是有很大影响的。所以基于全面考虑,对于有些情况可以被接受,法律对于此类事实婚姻给予认可。 针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如果抛开婚姻登记本,所有婚姻基本上都是事实婚姻。在我国事实婚姻是不可能被禁止的,这是现实所困。但是事实婚姻因为与登记婚姻相较只缺少了登记注册,所以在管理上与登记婚姻有很大的相同点。这也能为事实婚姻的管理提供方法与指导。

事实婚姻,指的是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事实婚姻就是相对于合法登记婚姻而言,事实婚姻就是没有经过依法的登记,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的婚姻,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就是法师不登记结婚的,就会明确的被规定为是无效婚姻。

事实婚姻就是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可以保障双方的婚姻财产,可以保障双方的婚姻利益,可以保障双方的地位,可以保障双方的相处方式,也可以保障双方的损失。

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指并未登记结婚,但用夫妻名义来共同生活的婚姻,事实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属于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