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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6条是否违宪

我以前也想过这个问题的~~我觉得这条就是狗屁~凭啥他军人他就牛啊~26条后面不是有个啥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意思就是如果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或者感情破裂等原因提请法院判决离婚~他不同意离~非军人方还是离不了~总之就是一狗屁~~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符合宪法的要求。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是以下几条: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是《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而不是二十六条.
参考: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实这一条并不与《 人民共和国宪法》发生冲突,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意思是指军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需要征得军人同意.在你选择了军人作妻子或者是丈夫,你就应该知道军人的职责.
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就不受本条约束.这一点是关键.

问者可能误解宪法的作用了
1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只是为国家法律体系勾勒出一个大的框架,具体法律可以在这个大的框架内做具体变通,否则一味生搬硬套是行不通的,凡事都是这样.
2 相同的就是北大巩献田教授掀起的<物权法>的违宪问题争议.<宪法>要求共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物权法>要求公有、私有财产都要平等保护,没说公有财产优于私有财产.但是最终学界和政界基本均认为<物权法>并不违宪

说不清国家军队和宪法的关系很复杂
军队是为了保卫国家,在西方国家有的说就是为了维护宪法而存在
所以制定宪法就要考虑军人的特殊情况

这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军婚的,就不要较真 了

那照这么说法院不准离婚还违宪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