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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前婚姻法年龄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法》 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这也是1950年5月1日颁行的《婚姻法》的规定;
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后,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