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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在本市办理婚姻登记的,按照《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单位的责任)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责任为本单位或者本地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必需的证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限制。第二章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和登记管理员第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主管全市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各区、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婚姻登记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是: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
  (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五)做好婚姻登记档案的立卷管理和移交工作;
  (六)做好婚姻登记的统计工作。第七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设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员。第八条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
  婚姻登记管理员应当接受市民政局的业务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民政局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未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不得承办婚姻登记。第九条 (工作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员的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
  (三)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或者证明;
  (四)不得承办本人或者近亲属的婚姻登记;
  (五)持证上岗。第三章 结婚登记第十条 (结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申请结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四)由本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单位出具的认定可以结婚的婚前体检证明;
  已回境内定居的原因私出境人员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条前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者驻港、澳工作机构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提交由申请人作出的并经公证的其在境外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已离婚的当事人申请再婚时,除了提供本条第一款所列的证件和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的离婚证明(离婚证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人民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书)。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的结婚登记申请)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
  超期服役战士在本市探亲期间申请结婚登记,无部队出具的证明的,可提供本市区、县人民武装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第十三条 (因私出境人员的结婚登记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一方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双方均系因私出境人员,要求在本市登记结婚的,应当到一方原本市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结婚登记手续。
  因私出境人员在本市申请结婚登记时,除了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证明外,还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本人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其在境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并在港、澳地区公证的其在港、澳期间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因私出境人员出境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必须提供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其在出境前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由申请人作出的经本市公证机关公证的其在出境前无婚姻关系的保证书。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本办法旨在维护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强化婚姻登记管理,确保所有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对违法婚姻行为进行依法处理。其制定依据包括《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并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之间的结婚、离婚及复婚登记,以及本市...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五章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证制度。首先,婚姻登记机关需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所有婚姻登记相关资料的安全保管(第三十一条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在处理遗失或损坏的结婚证或离婚证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初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应当从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六、对部分文字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七章 附 则

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附则部分包含了一些重要的规定,以确保婚姻登记过程的规范和费用管理。首先,关于证书印制,根据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以及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均由市民政局统一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印制,确保了证书的官方性和一致性。其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费用问题。...

上海市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市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取得婚姻证书,方能确立或解除婚姻关系。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婚姻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

关于上海婚姻登记的地点与流程查询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目的与依据:为了强化对涉外婚姻的监管,确保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本办法依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而制定。2...

一方上海市人,一方外地户籍的人,如何在上海办理婚姻登记?需要何种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上海结婚证办理条件

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首先,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具体为男性年满22岁,女性年满20岁。其次,双方必须是自愿且无配偶状态。此外,双方不得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再者,必须有一方为上海市的常住户口居民。最后,双方需要一同前往区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如...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办事指南

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指南 一、国内公民结婚登记 1. 双方需携带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2. 提供双方无配偶以及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复婚者同样适用 3. 按照规定,需提交3张大2寸近期、半身、免冠、双人合影照片,尺寸为6×4厘米,要求清晰且为证件照,非合成照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