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忙分析一下婚姻法案例
说一点自己的意见
(1)司法实践中是以当事人购买房屋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题目意思,应该是不属于婚内共同财产的,不能分割。
(2)不能。《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继承、遗赠取得的财产,但当事人指定夫妻一方继承、遗赠的除外。所以属于陈大明的个人财产。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未做出离婚判决前或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二人夫妻关系继续存续。期间,肖志英继承的遗产当然为共同财产。
(4)不应支持。《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离婚时,一方给与另一方经济帮助仅限于对方有经济困难,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肖志英辞去工作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后果应由自己承担,而不能成为请求经济帮助的理由。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立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冲突的,以最后公正的遗嘱为准。小洋楼应按公正的遗嘱处理,即由乙继承。遗赠丙的遗嘱合法有效,即小汽车由丙接受遗赠、银行存款由乙丁按比例继承。其他金银首饰也由甲的合法继承人——乙、丁继承。 至于甲的口头遗嘱效力问题,《继承法》要求口头遗嘱需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人签字及具体的时间日期,案例中的四名见证人,其中丁女儿、丁的合伙人都是丁继承的利害关系人,为法定的不具见证效力的人,此口头遗嘱因形式不合法而无效。
1.是婚前个人财产 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房子是陈的儿子遗嘱明确指出由陈继承,属于陈的个人财产。
3、肖的父亲去世没有指明将古画留给肖一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因肖没有经济来源,婚姻法规定夫妻有抚养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其他几份不冲突的都有效 将小洋楼二层给丁居住。但所有权是甲的小女儿 最后一份口头遗嘱无效 因为见证人必须是2个或2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 丁及其女儿 还有丁的合伙人 都属于利害关系人。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答案:不可以
(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答案:不可以
(3)肖志英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个人财产
(4)对肖志英提出的要陈大明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答案:如果你有劳动能力,应该不会帮助
1.婚前财产不分割
2.因遗嘱有指定继承人,不可分割!
3.肖父的收藏古画没有遗嘱,属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4.肖志英岁起诉离婚,但感情并未真的破裂,法院或支持
哇哇,这个跟我们的试卷题目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