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点滴网 感知人生智慧分享生活点滴幸福

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续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1994年12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下发后,各地政府和民政部门都非常重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有的省(市)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召开会议,研究布署。北京、上海和山西、河北、江苏、安徽等省(

市),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婚姻介绍进行了清理整顿。但目前各地进展还不平衡。为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以下称《通知》)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提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婚姻介绍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婚姻介绍管理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紧迫任务。做好婚姻介绍管理工作,有利于保障求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为

民政部门发展婚姻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难得的机遇。因此,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要求。

二、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通知》中明确规定“民政部门要对国内婚姻介绍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这既是对各级民政部门的信任和支持,也是婚姻管理工作面临的新的社会课题。所以,要认真清理社会上的婚姻介绍机构,做到心中有数,边清理边整顿。特别是在清理中,如发现继续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机构,要会同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三、各地于八月底前将婚姻介绍清理整顿情况(婚姻介绍机构数量、类型、经营形式、收费等)及今后婚姻介绍有序管理的意见书面报送民政部社会事务司。1995年5月24日

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1994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1997年12月19日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根据1999年10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禁止行为)

禁止任何单位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个人采取欺骗手段或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涉外买卖婚姻和其他违法的涉外婚姻活动。

第五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外事、侨务、台湾事务、公安、司法行政等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外婚姻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涉外婚姻咨询

第六条 (咨询机构性质)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第七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设立,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条件)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市妇女联合会、市总工会或者团市委以群众团体的名义举办;

(二)有机构章程;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必要的自筹经费,实行独立核算;

(五)有具备涉外婚姻咨询服务资格的主管人员和咨询员。

第九条 (申请审批程序)

设立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

市民政局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经审批合格的,颁发《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并报民政部备案;经审批不合格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第十条 (咨询服务人员资格)

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应当经市民政局培训考核,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聘用未取得《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的人员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业务范围)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由市民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要求)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列的群众团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合办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据实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邀请或者接待以婚姻介绍或者变相婚姻介绍为目的的境外团组在境内活动。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德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三条 (咨询服务费)

接受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缴付咨询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的标准,由市民政局提出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除收取咨询服务费外,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人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

第十四条 (复核和换证)

涉外婚姻咨询机构应当在《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前1个月到市民政局办理换领新证手续。

未持有效证件的,不得继续从事涉外婚姻咨询活动。

第三章 结婚

第十五条 (结婚登记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结婚的,应当双方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结婚登记申请书》。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第十六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必须分别按照《 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或者《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提供证件和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第十七条 (婚前健康检查)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十八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结婚证》的通知。

第十九条 (领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结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当事人,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离婚后再婚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的同时,应当将离婚证件交市民政局注销。

第二十条 (撤回申请)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在领取《结婚证》前要求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市民政局办理撤回结婚登记申请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不予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暂缓结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暂缓办理结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患有医学上认为应当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二)办理撤销结婚登记申请手续不满6个月的。

第二十三条 (复婚登记)

离婚的当事人要求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复婚登记。

市民政局对准予复婚登记的,发给《结婚证》,并注销双方的离婚证件。

第四章 离婚

第二十四条 (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当事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正本。

第二十六条 (审查)

市民政局自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发出领取《离婚证》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领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领证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亲自到市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不得由一方或者委托他人代领。逾期未领证的,应当重新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手续。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领证期限的,应当经市民政局同意,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在领取《离取证》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将《结婚证》交市民政局收回。

第二十八条 (不予离婚登记的情形)

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民政局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二)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第五章 婚姻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申请出证)

当事人的《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 (委托出证申请)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审查出证程序)

原婚姻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对符合出证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天内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证明)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婚姻登记当事人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涉外婚姻介绍、咨询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五条 (对涉外婚姻咨询机构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执法程序)

市民政局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款收据。

罚没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三十七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市民政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 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民政局可以依照《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重婚检举)

当事人重婚,其配偶不控告的,知情者应当向市民政局或者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分)

本市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涉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或者虚假证明的,由市民政局予以没收,并可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执法要求)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工作人员,市民政局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办理婚姻登记的,由市民政局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证书印制)

《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涉外婚姻咨询许可证》、《涉外婚姻咨询员证》,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四十二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1999年10月25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

为了加强涉外婚姻的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上海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婚姻登记和婚姻咨询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三条合并修改为:

本市居民同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的婚姻管理,以及在本市范围内从事与此相关的婚姻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涉外婚姻的主管部门。

四、第七条修改为:

本市涉外婚姻咨询机构,是提供涉外婚姻咨询服务的非营利性单位。

五、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不含外国侨民)提供的婚姻状况证明,应当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并经该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六、第十八条修改为: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并向市民政局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离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市居民同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本市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应当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本市居民同外国人离婚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八、增加一条为第三十条:

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的当事人不能亲自来本市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代理事项,并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九、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二条:

市民政局应当根据婚姻登记档案记载,向有正当申请理由的当事人出具其已离婚或者死亡的父母的婚姻登记证明。

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或者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或者《离婚证》,并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增加一条为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并根据下列情节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不到1年,或者非法介绍不满2对,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或者非法介绍2对以上5对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时间在3年以上,或者非法介绍6对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二、增加一条为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活动。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或者第四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十三、对部分条文的顺序、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可以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办理,公证处属于司法局的一个科室,你可以电话进行咨询需要哪些手续,备好相关手续前往办理,公证处是行政班,要在工作时间去办理。望采纳

下面是一些相关的知识,可以了解一下,贴给你。
涉外婚姻公证有哪些?需要什么证件、手续?如何办理?目前,涉外婚姻公证包括结婚、未婚、未再婚、离婚四类公证。
1、结婚公证
结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结婚证原件。
(注:婚姻法颁布以前结婚,没有结婚证的提交单位或知情人(两名)出具的结婚证明。)
结婚公证提交二人同底两寸照片。(结婚证相符公证提交整本结婚证复印件三或四份。)
公证费若干元,工本费若干元,译文费若干元(各地不同,有附件的附件也算1份或多份),公证处不同可能还可能收取调查费。
办理公证依据我国法律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但不包括调查时间。各地公证处也会有不同。
2、未婚公证
未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书,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身份证件和复印件(A4纸)及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婚声明书格式如下:
未婚声明书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市××路/街/镇/××号/村,现住××市××路/街/镇××号村,身份证号码: ××××××××××××××××××.
我声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但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未婚公证,申请人也可以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提交公证处,由公证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
3、未再婚公证
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再婚声明书,并提交本人居民身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及本人一张2寸近期彩色照片。未再婚声明书格式如下:
未再婚声明书
声明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市××路/街/镇/××号/村,现住××市××路/街/镇××号村,身份证号码: ××××××××××××××××××.
我声明:至××××年××月××日,我未在任何地方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但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
××××年××月××日
特别提示:
(1)未婚声明书公证、未婚证明书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和未再婚声明书公证与原来的经过实体审查的公证书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
(2)声明人作虚假声明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2003年10月以前离境的当事人,办理未婚、未再婚的,可由当事人原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民政部门出具未婚、未再婚的证明,由公证处出具未婚、未再婚公证书。
4、离婚公证
离婚公证申请人一般应亲自办理,申请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居民身份、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纸);
离婚证、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离婚调解书、离婚判决书应附相应的生效证明。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办理未婚公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公证所需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供,为同底版两寸证件照片。
当事人的身份证;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另外,很多涉外婚姻的当事人经常会被告知同外国人结婚或者到外国结婚之前以及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应当将相关的法律文件进行公证。办理此类公证通常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a. 公民的身份证、户口;
a.外国人的护照或身份国籍证明;
c.婚姻状况证件(结婚证、离婚证、调解书、判决书);
d.丧偶的,还须持有死亡证明。

非常荣幸为您解答,感谢您的支持,关于您所想要知道的这些,我马上给您进行解答
1、 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 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 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摘要】
涉外婚姻归国居住需要什么手续?【提问】
非常荣幸为您解答,感谢您的支持,关于您所想要知道的这些,我马上给您进行解答
1、 公民同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结婚,双方必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即使外国一方当事人所属国的有关法律允许多夫或多妻的,我国也不予批准其结婚登记。

2、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我国法律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即:双方均无配偶;男满22、女满20周岁;未患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直系血亲。

3、当事人双方结婚,必须按照 法律男女双方共同向 政府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在我国以其他形式如宗教仪式、风俗习惯等缔结的婚姻,都不为我国法律所承认和保护。

4、担任某些特定公职的人员和处在某些特殊状态中的人不能与外国人结婚。前者指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国家机密的人员;后者指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正在服刑的人。这是维护我国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世界各国法律的通例。
【回答】
希望可以给您提供帮助,祝您愉快【回答】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哪些证件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明;(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凡证件齐全,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了解...

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续

一、国内结婚登记手续 在 境内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具体来说,应到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关办理。在此过程中,需提交包括公证机构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无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具体要求以登记部门的规定为准。二、国外结婚登记手续 若选择在国外结婚...

涉外婚姻怎么办理结婚证

法律分析:涉外结婚办理手续如下:1、申请。凡证件齐全,符合( 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 公民和外国人,可持上述证件到涉外婚烟管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结婚登记。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后,应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有三点:(1)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2)当事人...

涉外婚姻要哪些手续

1、港澳台同胞, 公民与港澳台同胞结婚也属于涉外婚姻,再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本人的身份证明,本人无配偶证明;2、华侨,在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要提供本人的有效护照,相关部门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和三代以内没有血亲关系的证明;3、外国人,作为临时来华居住的外国人想办理结婚...

涉外婚姻登记有哪些流程

涉外婚姻登记结婚手续有:准备好登记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和经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

涉外婚姻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涉外婚姻手续需分国内与国外情况。在国内,首先至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机关级别需达到省级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机关,并提供无配偶证明、无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国外登记结婚,只要不违反《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在 境内即有效,无需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涉外...

涉外婚姻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公民1.本人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国人、外籍华人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2.我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件》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3.经本国外交...

涉外婚姻需要那些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选择在国外进行登记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 境内就是有效的。不必再次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涉外婚姻在离婚时,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可以在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诉讼...

涉外婚姻登记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所需材料主要有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成功符合规定,登记机关将发放结婚证,标志着婚姻关系正式确立。依据《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便可...

涉外婚姻要哪些手续

在准备涉外婚姻手续前,双方需确认各自的婚姻状况。若一方或双方曾有过婚姻经历,需提供相应的离婚证明或配偶死亡证明等文件。同时,还需携带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护照以及可能的其他文件,具体要求依据当地规定有所不同。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并审核上述材料后,将对双方身份、婚姻状况等进行确认。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