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返还彩礼的相关条款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法院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第一,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因为彩礼的性质属于附条件赠与,以结婚登记为生效要件,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彩礼的赠与要件没有成就,所以彩礼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第二,如果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的,同样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因为双方没有共同生活,就不存在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所以赠与同样没有生效,彩礼给付方有权请求返还;第三,如果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付彩礼,并且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办理离婚手续后,给付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婚后彩礼返还的规定有: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1、3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关于返还彩礼的纠纷不在少数,那么,彩礼返还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存在女方将彩礼转化为陪嫁物品的情况。若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男方所付彩礼及女方所购陪嫁等物品相互返还,则不免给女方造成太大损失。考虑到双方为结婚互有损耗,实践中结合以下两方面因素予以处理:一方面,女方陪嫁是依女方家庭喜好所购,以返还女方为宜,因浪费而造成损失,可以酌情考虑男方留用相关物品,分摊女方损失另一方面,在彩礼的返还上,可酌情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大部分,不宜僵化处理。
一方以结婚为目的产生了大量花销,后因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者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结婚为目的所购之物超过普通生活所需,因浪费而受损失,故另一方需承担相应部分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彩礼返还的规定是《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彩礼的返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实现。《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3类: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过就离婚的;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离婚时也可以以此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返还彩礼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