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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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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一)规定的情形不同
1、属于无效婚姻的有四种:
(1)重婚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或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同居,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法律上规定为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此项规定是出于以下几个因素来考虑的:
(a)由于优生学的原因,受遗传基因的影响,夫妻如果血缘太近,容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下一代,这将给民族的健康、人口的素质以及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
(b)基于伦理上的要求,人类在漫长的进化过程中和在自然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排除了纵向的直系血亲间的两性行为,以及横向的旁系血亲兄弟姐妹间的通婚,近亲结婚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道德,这些亲属之间结婚的,该婚姻无效。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般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精神方面的疾病,患有这类疾病的人通常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承担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并有将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的可能。第二类是身体方面的疾病,主要指足以危害对方和下一代健康的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这一类人结婚,将会给人口的健康和人类的发展带来危害,不利于民族的发展,所以其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规定结婚的的法定年龄是对人的身体健康的保护,也是基于人口发展的考虑,过早结婚不利于后代的发展,对缔结婚姻双方本身也构成危害。对未达到结婚年龄的当事人的婚姻,婚姻法不予以保护,能保证结婚条件的实施和人口的素质。
2、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种
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失相威胁。
(二)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无效婚姻所欠缺的是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在登记结婚时应具备的结婚的实质条件,即违反了结婚的禁止性规定。
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对缔结婚姻关系的合意,即违反了“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或一方受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缔结婚姻,但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所需的实质要件。
(三)请求权人不同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而因受肋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
(四)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
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婚后已经治愈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可撤销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了一年申请时效的,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当事人按离婚案件处理,这一时效没有中断、中止存在。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1、婚姻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婚姻关系自结婚登记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3、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这个没有本质的区别的,既然是无效的婚姻的话,那他就是可以撤销的婚姻了呀,可以撤销的婚姻,就是因为他这个婚姻是无效的,如果是有效的婚姻,怎么能随便撤销的呢?

我国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法律分析:(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 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2、时效不同 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婚姻状态,两者在形成原因、请求权归属及存续期间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无效婚姻是因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或禁止性条件而无法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形。相反,可撤销婚姻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由于欠缺婚姻合意,当事人并非自愿结婚的婚姻。前者强调婚姻本身的违法性,后者则侧重于...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有什么区别?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2、申请的当事人不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具有撤销权的婚姻当事人提出。无效婚姻除了婚姻当事人可以提出...

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首先,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形成于违反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违背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可撤销婚姻则源于婚姻合意的缺失,使得婚姻双方非自愿。其次,请求权人存在差异。在可撤销婚姻中,请求撤销的权利仅属于当事人本人。而在无效婚姻中,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权利则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共同行使。最后,...

如何区分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的主要区别在于形成原因、请求权人以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可撤销婚姻的形成原因,通常是因为婚姻当事人非自愿,缺少了婚姻合意要件。而无效婚姻的形成,是因为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或禁止性条件,如年龄、血缘关系等。在请求权上,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当事人本人提出,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则...

如何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分主要体现在形成的原因、请求权人以及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上。无效婚姻是由于不符合结婚的公益要件形成的婚姻关系,而可撤销婚姻则是欠缺婚姻私益要件的非自愿婚姻。在请求权人方面,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由当事人本人行使,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则可以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首先,认定婚姻无效与可撤销的依据不同。婚姻无效主要考虑的是婚姻成立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件,如婚姻当事人的年龄、血亲关系等,而可撤销婚姻则聚焦于当事人意愿是否自由,最常见的原因是“因胁迫结婚”。仅此一点,两者区别明显。其次,申请撤销的主体范围不同。在可撤销婚姻中,只有受胁迫的当事...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有区别吗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两者存在明显区别。首先,婚姻无效的界定标准包括重婚、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达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一旦存在,婚姻自始至终无效。与此不同,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基于一方在结婚时受到另一方的胁迫。在这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