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嫁妆的问题
很麻烦
1、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精神及原则,结婚登记前陪送的嫁妆应当认定为是女方父母对女方个人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所以,婚前陪送的嫁妆,离婚时可以要回。
2、 结婚登记后陪送的嫁妆一般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陪送的嫁妆就属于父母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在陪送嫁妆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女儿一方,陪送的嫁妆就如前所述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分割。
不管哪方买的,现在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男方买的男方要,女方买的女方要。
何必?毕竟曾经是夫妻?就算现在是仇人那也要感谢你的仇人,不然你会一辈子活在仇恨里
1,按照法律规定,嫁妆应当属于女方,因为是女方出的3万元钱买的,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
2,但由于3万元钱是男方所给女方的彩礼,依据《婚姻法解释2》第10条的规定,彩礼是应当返还的规定,如果双方离婚,女方应当返还男方彩礼3万元。
3,综合1,2,的意见,我认为,女方还是放弃这些嫁妆的好,反正也是男方的钱买的。
4,对于“2009年4月18号:彩电一台,空调一台。这两个是写女方名字的发票上。”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所有。
5,婚姻问题是大事,不要因为财产问题而使其变了味,更要为了孩子的未来作想,双方都要承担起夫妻的责任。
如有帮助请采纳!!
有点麻烦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