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复婚登记;所指的婚姻登记证件,包括婚姻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第三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离婚、复婚,必须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进行登记。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关联法规: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自治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第五条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劳动、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共同做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宣传婚姻法规,搞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关联法规: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二)依法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规,开展婚前教育,倡导文明婚俗;(五)指导婚姻家庭服务组织的活动。关联法规: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由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专职婚姻登记管理员。婚姻登记管理员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没有取得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不能承办婚姻登记工作。第九条婚姻登记管理员办理婚姻登记,必须持证上岗,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婚姻登记管理员有权拒绝办理不符合《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规规定的婚姻登记。关联法规:第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建立婚姻登记统计报告制度,每6个月向上一级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一次统计情况。第三章结婚登记第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结婚,须双方共同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户口本或者户籍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登记,应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离过婚的须提交离婚证件;(五)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不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加盖乡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印章。
婚姻登记的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第二十三条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婚姻登记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员在办理结婚登记中,如有依法应准予登记而不给登记或依法不准登记而给予登记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婚姻登记,如果本办法某些规定不适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的具体情况,制订某些变通的或补...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二、查询办法:1、《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婚姻登记档案的利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2、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3、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4、公民查询婚姻登记档案一般情况应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如果...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旨在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和男女平等,通过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权益,依法处理不合规的婚姻行为。 公民在国内进行结婚、离婚或复婚,必须遵守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同时涉及国际婚姻的,也有特定程序。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婚姻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民政部门则管理本区域内...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处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时形成的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记录。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应领导档案管理工作,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婚姻登记机关应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已办婚姻登记材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用科学...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归入撤销婚姻类档案。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在当事人原婚姻登记档案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有关情况及相应的撤销婚姻类档案的档号。当年的婚姻登记材料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归档;归档的婚姻登记材料必须齐全完整,案卷规范、...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是什么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常用相关条例整理如下:第一条:为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婚姻登记档案是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各种记录。第三条...
山西省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同外国人申请结婚、复婚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的基本规定 1. 根据《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本办法旨在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的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婚姻登记档案包括在办理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凭证作用的记录。3.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