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彩礼退还问题
从法律上讲,彩礼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成就即双方结婚,那么原则是不需要返还的,如果条件无法成就即双方并未结婚,那么原则上彩礼是需要返还的。司法解释关于彩礼的规定,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同时,作出了例外规定,即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女方应当向男方返还彩礼。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并不是完全根据法律条文一刀切的,法官会综合衡量当地的风俗习惯以及双方的生活情况,对彩礼的返还作出居中裁判。关于彩礼的裁判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在这种情况,如果男女双方分手,对任何一方均未有任何影响,双方也都没有任何损失,故,如男方要求返还彩礼,女方也应该返还,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我们大家心中朴素的道德观,是公平的。第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男方如果要求返还彩礼,女方是否应该返还呢?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三种情况下女方是要退还男方的彩礼的,第一、双方并未领证,只是达成了结为夫妻的意向,并无事实的。第二、双方已经领证,但是并未一起生活的,无夫妻的事实的。第三种就是女方存在骗婚的,结婚以后马上闹离婚这种。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