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当中在哪种情况下,构成侵犯对方的生育权?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都是享受生育权的。而且,生育权是不可以被侵犯的。如果一方侵犯了一方的生育权,那么是可以起诉离婚的。那么婚姻生活里,什么情况下,是构成了对对方的生育权的一种侵犯呢?
第一:私自堕胎
虽然妻子享有生育权,生与不生都是自由,但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怀孕,还是应该尊重丈夫的意见的。如果两个人协商,一致觉得目前的状态不适合留下孩子,那么这个时候去做人工流产,是不侵犯任何人的生育权的。如果妻子自己发现怀孕,不经过丈夫的同意私自去堕胎,那么就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强制堕胎也是一样的,妻子想要留下孩子,但是丈夫利用各种手段逼迫妻子流产,这种行为也是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
第二: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
私自堕胎不可,私自生下两个人的孩子,同样涉嫌侵犯了对方的生育权。如果丈夫不同意生下孩子,但是妻子一个人偷偷的生下了孩子,那么也视为对丈夫生育权的一种侵犯。
第三:生下私生子或者与她人有私生子
不管是妻子背着丈夫,生下了第三者的私生子,还是丈夫背着妻子,和别人生下了私生子,都是对对方生育权利的侵犯。
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丈夫突然去世,而妻子肚子里有遗腹子。这个时候,妻子是可以自己决定是否留下孩子的。无论公婆是否为了传统接代而干涉自己,自己都可以不用理会,想要生下孩子就生下,不想生可以决定流产,不侵犯任何人的生育权。因为丈夫已经去世,不涉及会侵犯对方生育权利的问题。
法律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如果妻子不想生,但是丈夫非要强制让自己生孩子,那么妻子是可以以此理由起诉离婚的。
在婚姻当中女方,在男方不知情的时候,就终止了怀孕,这样就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女方怀孕的时候,男方非要把孩子打掉。
比如说妻子并没有得到丈夫的同意,然后自己一个人就将孩子流掉了,或者是丈夫使用某种非凡的手段让妻子流产;还有就是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但是妻子私自将孩子生了下来,也是一种侵犯生育权的行为。
擅自堕胎,生下与第三者的孩子等。丈夫不知情时私自堕胎,与第三者发生关系并生下私生子。
对于女方的生育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措施,并且不能干涉女方,并且也不能够替女方决定是否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