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下有关于外籍婚姻的问题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对你的问题有明确的规定,附后供参考:
附:《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 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关于国际婚姻的问题
律师事物所问问
请教一个涉外婚姻的法律问题
关于共同财产问题:没做婚前财产公证或者约定夫妻财产制重要约定按约定并要求损害赔偿没约定按我婚姻视同共同财产制要割由于姐夫重失姐姐应该 PS:关于宣告失踪点我特别肯定姐姐作利害关系按照我律向院提宣告失踪我确定否外情况所找律师再咨询
求跨国婚姻法问题紧急
云杰律师孙瑞岭解答: 原则上婚姻关系有效,你可以去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