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的图书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法律后果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律后果三、重婚的法律后果四、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后果五、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权利平等六、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法律保护七、儿童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法律保护八、老人婚姻家庭权益的特别法律保护九、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第二章 亲属关系原理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四、亲属关系在婚姻家庭法士的法律效力五、亲属关系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六、亲属关系在刑法上的效力七、亲属关系在诉讼法上的效力第三章 婚姻的成立一、结婚程序的效力二、结婚程序要件欠缺的法律后果三、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四、婚姻无效的原因五、婚姻无效的确认六、婚姻无效的后果七、婚姻撤销的条件八、婚姻被撤销的后果第四章 夫妻关系一、夫妻有各自独立的人格权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三、夫妻对共同共有财产的权利四、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五、夫妻财产约定的条件六、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内效力七、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五章 婚姻的终止一、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与原配偶婚姻关系的效力二、登记离婚的条件三、假离婚的法律后果四、离婚登记后,一方对财产问题反悔要求人民法院给予重新处理的问题五、诉讼离婚的条件六、判决离婚的条件七、失踪人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案件的处理八、军人配偶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的处理九、在离婚问题上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十、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十一、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十二、离婚后父或母的探望权十三、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探望权十四、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十五、离婚时对特殊财产的分割十六、离婚时房改房屋的处理十七、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十八、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十九、离婚时侵占财产的行为和法律责任二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二十一、夫妻忠实原则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二十二、离婚过错赔偿原则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对经济困难方的帮助原则二十三、夫妻婚内损害赔偿问题第六章 亲子关系一、婚生子女的推定二、婚生子女的否认三、欺诈性抚养的处理四、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五、非婚生子女的强制认领六、继父或继母与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七、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八、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关系九、继父或继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的解除第七章 收养一、收养人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的条件二、收养人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条件三、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条件四、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五、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条件六、监护人作为送养人送养被监护人的条件七、被收养人的条件八、未经收养登记形成的收养关系的效力九、收养的拟制效力十、收养的解消效力十一、收养关系的协议解除十二、收养关系的诉讼解除十三、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十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第八章 扶养一、夫妻间的扶养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三、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四、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五、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六、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七、弟、妹对兄、姐的扶养第九章 监护一、监护人的设立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三、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责任的承担四、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转移五、监护人的变更六、监护人资格的撤销第十章 特殊婚姻家庭关系一、涉外结婚二、涉外离婚三、涉外收养四、涉侨、涉港澳台的结婚登记五、涉侨、涉港澳台的离婚登记第十一章 继承法概述一、继承的种类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十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一、胎儿的继承能力二、失踪人的继承能力三、继承权的丧失四、继承权放弃的要件五、继承权放弃的效力六、继承权的放弃与撤销权的行使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八、遗产的范围九、继承开始的时间十、同时死亡的推定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适用条件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三、法定继承顺序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五、酌情分得遗产权六、代位继承的条件七、转继承的条件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一、遗嘱能力二、遗嘱的形式三、共同遗嘱四、遗嘱的效力五、遗嘱的变更和撤销六、遗嘱的执行七、遗嘱自由的限制——必继份制度八、遗赠的有效条件九、遗赠扶养协议第十五章 遗产的处理一、遗产债务的清偿二、遗产的分割三、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的处理第十六章 涉外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