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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懂的法律的专业人士帮忙!有关婚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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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在的结婚都以登记为准,没有登记的那么就不属于结婚,而视为同居关系,只在财产分割上有效力,不能参与继承之类的法律行为。
2 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当然不合理,因为这是双方自愿的,除非男方有引起“导致家庭破裂”行为,那么由过错方应当适当补偿对方或者在财产分割时多分点给对方。
3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按照对孩子有利原则判决,但是如果孩子还比较小,那么一般会判给母亲,然后对方也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直到孩子满18岁。

女方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要付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若有孩子的话,法律上规定若是2岁以下判给母亲的可能性事很大的。

如果是1994年2月之前一起过的,那么这属于事实婚姻,起诉的话应该按离婚案件处理,对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关于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法律是不会支持的。如果是1994年2月以后。那么就属于同居关系,两个人自然解除不在一起住就可以了,关于财产分割可以起诉,关于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依然不会得到法律支持。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按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如果需要母亲照顾多一点并且母亲没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形那可能判给母亲,否则可能判给父亲

女方要求南方给其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法律不予支持,即不合理.
因为没有领证,故财产也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只能按照共有处理.
孩子判给谁,判决的依据是孩子跟着谁生活对孩子更有利的原则.那就要双方举证了.如果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是要出抚养费的.

律师解答:
没有登记,属于非法同居,所以按照同居的关系来分割财产。至于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于法无据,没有理由,可以不给。孩子的抚养根据法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 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一、这种情况依法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分手涉及财产和孩子抚养问题存在争议,建议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并分割财产、确定孩子的抚养。
二、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男方愿意,可以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给女方;男方不愿意,无须支付。
三、孩子建议交由愿意抚养的一方监护与抚养,另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如果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则要区分情况来处理:1.孩子已满十周岁的,征求孩子的意见;2.尚在哺乳期的,原则上应随母亲生活;3.没有上述特殊情况的,原则上应由条件更好、更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一方抚养。

首先说明法律上根本莫有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一说。你的亲戚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证,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应当予以解除,如果涉及财产、孩子的抚养问题可以参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谁有利于孩子成长孩子由谁抚养,一般两周岁以内的由母方抚养,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分手费或者青春损失费不合理,没有相关规定。通常孩子的归属考量的因素包括:双方经济状况等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孩子本人的意愿等。 条件相当时,优先考虑由女方抚养。在司法实践中,幼年的孩子一般会判给母亲。

首先,由于双方没有领结婚证,因此,他们之间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其次,关于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从法律角度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三,由于孩子是双方共同的非婚生子女,从保护妇女的角度出发,给予一些照顾是合理的,如生育营养费之类。第四,关于孩子的抚养,如果孩子小的话,一般说来是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判决抚养方。当然,还要考虑将来的教育条件、能力和环境等因素。另一方将来仍然需要承担抚养费用。

关于建房的有关条例,请专业人士帮忙指点一下!

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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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入股分红不仅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也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率。因此,双方需要充分沟通,达成共识。建议土地所有者在决定入股之前,详细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土地入股分红的具体操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评估、股份确认等环节,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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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发短信说我被起诉,得去办理,这会不会骗人呀?懂法的朋友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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