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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女双方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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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男女双方离婚时经济帮助的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适用的条件。该规定适用的条件是“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其一,所谓“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其二,生活困难必须存在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离婚时不困难,离婚一段时间后才发生生活困难,另一方无给予经济帮助的义务。
(2)经济帮助的形式,对此法律无特别要求。不过,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