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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婚宴八项规定

法律分析:1.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2.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3.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4.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5.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6.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7.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8.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法律依据:《关于严禁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为,发挥其在廉洁自律、净化社会风气方面的带头和表率作用,根据《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