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4
(1)家具和家用电器不是王泳的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为婚后共同生活而购置的家用电器,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2)2/3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王某与其女友同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在王某没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期间所作出的行为。那么,王某的工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那么,用夫妻共同财产所购置的房产自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并且李某可以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2/3进行了出资。那分割财产时,是可以进行分割的。
(3)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的专利权收益属于知识产权收益中的一种,是应该作为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的。
(4)一般情况下是不予以支持给予损害赔偿的。因为倒致王某与李某离婚的主要原因不是王某与其女友同居,并且在其同居之前,王某与李某也曾有过闹离婚的现象。
1、吴某与林某婚姻有效。
吴、林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其婚姻关系并未解除。
吴某与白某的婚姻自始无效,法庭在查明事实后,应宣布吴、白婚姻自始无效,双方属非法同居关系。吴某、白某也可能涉嫌重婚罪。
2、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及继承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吴某继承的财产5万归吴某与林某共同所有。吴某的个人劳动所得,也归属于吴某和林某共同所有。
3、吴某与白某共同生活期间的其他财产,原则上依共有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司法实务中多采按份共有原则);白某如证明某财产系其与吴某共同劳动、生产、经营所得,原则上白某应分得适当财产(依合伙共有原则)。
婚姻法案例分析
(1)陈大明与肖志英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陈大明婚前个人财产。(2)“茉莉花园”内的该套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的陈大明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茉莉花园”内住房一套给父亲陈大明。《婚姻法》第18第第3款规定,遗嘱或赠...
婚姻法案例分析
如果王某能够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则依据婚姻法是法定支持离婚的情节。这里要分清楚的是一般家庭矛盾和家庭暴力的区别。虽然在法规上没有明确其中的定义,但“经常”、“伤痕不断”等事实,足以否定一般家庭矛盾伤害的可能性。但现在的问题是男方如果否认存在上述这...
婚姻法案例分析
1、法院应当判决李某与潘某离婚,首先,潘某所患的是轻度精神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所以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其次,潘某婚后一直病假,一半时间在住院治疗,双方基本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法院应当判决离婚。2、如果潘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遗嘱明确说了,古画不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