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办理离婚登记需要自己带哪些材料?
1、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可在办理登记时填写
2、照片可以再民政局拍照
需要的材料:
1、本人的离婚登记声明书原件1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1份;
3、本人居民身份证(可用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代替)原件1份;
4、本人常住户口簿(可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代替)原件1份;
5、结婚证原件1份;
6、单人证件照原件1份;
7、本人的离婚协议书原件1份;
离婚协议书和离婚登记声明书可以在民政局填写,照片需要自己准备,民政局不会拍,信息在官网可以看到,如图:
1、本人的离婚登记声明书:
2、本人的离婚协议书:
扩展资料:
办理方式:
初审双方当事人证件是否真实、规范、有效;
证件符合规定的,让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和协商书写《自愿离婚协议书》;
婚姻登记员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条件,检查确认无误的,颁发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认为审批人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审批期限自确定或重新确定审批人员之日起起算;
3.对审批结论及审批人员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审批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诉意见。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接受、配合考核和监督检查的义务。
参考资料:上海政府网-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且结婚登记是在 境内办理的;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的;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自愿离婚协议书。
5、双方各提交2张2寸同底色近期免冠单人照。
温馨提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如涉及到房产、汽车、公司等共同财产分割的,请带好相关有效证件(房产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公司营业执照等)。
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填写《自愿离婚协议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审查→领取《离婚证》。
1,《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上海市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离婚登记的申请)
当事人要求在本市登记离婚的,双方必须同时到本市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离婚登记时应持证件)
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合法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夫妻关系公证书,下同);
(五)自愿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