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婚姻法男方给女方的具额红包服装费首饰费离婚要求返还的解释的解释
婚姻法已废止,最高法院关于彩礼的返还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应该返还。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结婚才六个月,一般没有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起诉离婚的情况,首饰和生活用品法院一般不支持退还,但是彩礼钱是肯定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所以能够协商解决离婚问题,建议你争取彩礼即可,其它的小物品就不用纠结了。
婚姻法已废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也已废止,有关民法典婚姻方面的司法解释将于不久出台。
原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彩礼的规定和民法典的规定并不矛盾,进行沿用的可能性很大,具体如何以出台后的规定为准。
依据原司法解释的规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并共同生活过的,离婚后彩礼钱是不支持返还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已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过的,且男方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的,彩礼钱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可以主张返还。
彩礼钱的范围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一般不以婚约为目的的服装费用等支出可按照赠与处理,一般不支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