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完整的民国时期的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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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时期婚约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不同的三个发展时期。南京临时政府存在时间很短暂,虽也提倡男女平等,颁了移风易俗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婚约方面的规定却很少。北洋政府时期重要的民事立法有两次。一是民国三年二月的《民律亲属编查案》,其中婚姻法作为第三章位于家制之后,分四节,37条。此次草案几乎是清末草案的翻版,未对婚约做出相关规定。二是民国十四至十五年编纂完成的,史称:“第二次民律草案”。该草案第三章婚姻法对婚约做了相应的规定,将“婚姻之成立”,改为“定婚”“结婚”两款。
南京国民政府对婚约制度相当重视,国民政府1929年公布,1930年5月5日实施的《民国民法》第972-979条对婚约制度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婚约的订立,婚约的履行,婚约的解除等方面。1945年的《亲属继承法》第48条--52条规定了婚约制度,该法在婚约制度方面,基本上秉承了1930年《民国民法》的精神,与《民国民法亲属篇》基本相同。
下文将通过婚约的订立、婚约的成立生效、婚约的履行与解除和婚约责任这四个方面从具体制度层面上对民国婚约加以研究。
一:婚约的概念及婚约成立
民国时期,法律所确认的婚约,是己达法定婚龄的男女,自愿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民国民法》第927条)。“婚约为男女当事人约定将来应互相结婚之契约,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固不生效力,即须男女双方均出于自愿,表达自己真实意思,不能由他人代为订立。这一规定,使得订小婚、娃娃亲、非自愿订婚等直接被排队在婚约之外。这充分表明了民国民法典中婚约制度的特点:
(一)明确了婚约必须由婚约当事人自行订立:
婚姻须得当事人之同意
孀妇再醮,法所不禁,依婚姻自由之原则,他人自不得出面干涉。
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其非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之婚约,非得其本人追认自难生效。
(二)明确规定父母不经子女同意订立的婚约无效。
父母为子女订定之婚约,对于子女不生效力,故子女不必有民法第一项所定解除婚约之原因,亦不必为解除婚约之意思表示,当然不受此项婚约之拘束。
民法第972条所称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并非专指男女当事人己成年者而言,未成年人订定婚约依民法第974条之规定,虽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然此不过规定未成年人自行订定婚约,以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为要件,非人为法定代理人有为未成年人订定婚约之权。
但是父母代替子女订立的婚约,如果子女认可则视为男女当事人重新达成合意,而不看作父母代理订立婚约。
旧式婚姻多为封建、包办买卖婚姻,表现在礼俗上十分繁琐,民国以后,渐兴文明结婚,至解放后才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
2: 说亲
旧时婚姻多凭媒妁之言,都由男方请媒人先往女方提亲,称“报吉”。女方同意后,交出写有女儿生辰八字的红帖,即“庚帖”,称“出帖”,俗称“出八字”。男方取得庚帖后,压在祖宗牌位前的香炉下三天,称“压庚”,然后请算命先生算男女生辰八字是否相克,称“合婚”。如五行相冲相克,则退回女方“庚帖”,并附送一些礼物示歉。新社会实行婚姻自主,但农村不少地区仍流行说亲。城市男女青年大多数为自由恋爱,也有经人介绍而相识,征得家庭同意确定婚姻关系的,称之为“找对象”。
订婚
嘉兴订婚旧称“安心”。合婚后,如婚姻可成,男家即送“安心礼”至女家。富家送“安心礼”,用一块金玦,上镌吉祥花纹,还有一个金锭、一对金如意,取“决定如意”的口彩。女方受礼称“受茶”,并向男方答礼,然后请至亲吃安心酒,公布婚约。贫家送礼视经济情况而不同。民国时期,城市有地位人家,订婚亦举行仪式,也有男女双方交换照片的。旧时男女双方“文定”即订婚后,逢节日男方应送礼到女方家,如棕子、月饼、鸡、鱼、猪蹄膀、糕点等,用竹篮或木篮装盛,故称“送礼篮”。此俗建国后城乡仍流行,但城市为简,一般在中秋和春节男方向女方馈送一些礼品。
准日
即男女双方确定婚期。据《嘉兴府志》记载:“……将婚请期曰准日”。又据《古禾杂识》记载:“……请期曰准日,则男宅投之以茶,女宅报之以糕,糕必返半焉,谓之两头高”。民国时期,此俗似流行,富裕男家须购办首饰(金戒、手镯等2至4件)、果盒(盒内分两框,一置桂圆,一置茶叶)及聘礼数十元至数百元,由媒人送至女家。女家亦备糕盒及和合(传说中的和合二仙人)一座(置玻璃盒中为绸或纸制成),座下红绸包庚帖,回赠男家。在准日之前,媒人先须“话亲”,即男家托媒人往女家提议迎娶,女家故意不允,至少往返三次才答应。农村礼仪较简,男方选定结婚日期,提早半年通知女家,称“对盘”,又称“行大盘”。托媒人送礼,有绸缎、布料、首饰及礼金,礼金为数亦甚可观。也有女方讨价还价,至使男方送追礼的。此俗建国后农村仍流行,时有为追索聘礼,男方因贫穷,无法满足女方要求,造成婚姻纠纷,不少男方为行聘负债累累。
迎娶
据《古禾杂识》记载:“禾俗重亲迎豪家富室必盛驺从,鸣锣喝道,居然官长也。新郎虽白衣亦蟒服数珠,甚至僭逾有戴红顶者。戚友少长,衣服甚都,导于舆前,谓之陪娶。新娘乘彩舆,灯光映射,婢媪随其后,手爇安息香,氤氲之气达数百步”。这是清代嘉兴城豪富之家结婚迎新的排场。民国时期,城市居民结婚,新娘仍乘花轿或彩船,新郎着长袍马褂,也有穿西装的。新娘戴凤冠霞帔已少见,一般着粉红绣花旗袍,有些用兜纱,为粉红色。迎娶至男家,新娘出轿后举行文明结婚仪式。有证婚人、主婚人、介绍人、司仪、傧相等,只行鞠躬礼,不跪拜。当日宴请宾客,摆宴席多少桌,视经济状况而定,多请厨师到家中操办。建国后,70年代前,城市迎亲仪式从简,新郎新娘或步行或骑自行车迎娶。婚礼在男方家中举行,中午新郎由亲友陪同,在新娘家吃喜酒,晚间则在男家宴请亲友宾客,酒席不过数桌。干部结婚仪式更简,一般只向亲友同事分送糖果,宣布结婚。70年代后期婚礼渐趋奢华,迎娶用三轮车(人戏称“大篷车”)数辆满载新娘嫁妆,结队而行,引人瞩目。80年代中期后,大操大办之风兴起,迎娶都用小轿车,有的滥用公车,少者一二辆,多者七八辆,车前玻璃窗上贴大红双喜字,新郎新娘由傧相陪同,迎娶时鸣鞭炮,虽新房近在咫尺或新房即在原地,必乘汽车沿街游驶。新娘大多披白色婚纱,新郎则穿黑色西服。晚间男女双方家长及亲友同至酒家饭店赴喜宴,新郎新娘由傧相陪伴,立酒家饭店大门前迎候宾客,新郎向宾客一一敬烟,新娘手持钱包,对小辈分送礼金,一般数十元。酒席价每桌数百元(80年代末一般每桌200元至250元),由男女两家合办,费用由男方负担。酒席毕,剩菜如鸡鸭鱼蹄膀等大菜,由双方各自拿回家去。80年代末,时兴拍摄婚礼录像。
农村婚礼民国时期大多沿袭旧俗,迎亲前女方索礼,如“谢娘篮”、“请坐礼”、“抢舅礼’’等,甚至女方父母有索“肚子痛钱”的。俗称“发轿还要银百元,媒人随轿送五盘”。男方娶亲要挑选已婚青壮年人抬轿或摇船,如花轿迎娶,轿前要由父母双全的两童男提灯。迎娶或派人或新郎亲迎,必须见门作揖,女方才将一道道门打开。女方上轿前,先隔门槛由女方亲戚传递嫁妆,男方候接,嫁妆一般少于男方礼金。然海盐澉浦一带,历来讲究嫁妆的丰盛,称女儿为“赔钱货”。 嫁妆中马桶必备,俗称“子孙桶”,红漆,内放一包花生,两个染红的半熟鸡蛋。当新娘上轿时,轿前铺芦席(或米袋),新娘踏着上轿,意为不带走娘家的泥土,也有舅父或兄弟抱上轿的。新娘上轿必须哭,称“哭发哭发”。一般新娘是小声哭泣,母亲是大声哭泣。新娘上轿后,先由母亲喂饭,然后由兄弟扶轿杆,起轿旋三转,才于鼓乐声中抬往男家。乘船迎娶时,有的地方船上置两根带泥的青竹。新娘上船后,急速行驶,竹篙撑岸,以不沾水为吉。船出港后,本村青年往往先在船必经的桥上讨喜钱,称“拦水港”,不满足要求则阻挠不放行。至男家门前时,依次铺五只麻袋,喜娘扶新娘踏麻袋进门,传递麻袋铺路,称“传代”。用五只袋,兆“五子登科”。新郎新娘拜 天地、祖先、父母及互拜之后,“吃寿面”,父母朝南坐(如有一亡故,也要虚设盅筷),新郎新娘跪着敬酒。礼毕,新郎持红绸带牵着新娘,由两青壮年持一对花烛导入洞房。洞房坐床男东女西,传说新娘坐床面积多,兆婚后怕老婆;新郎坐得多,则兆婚后妻子伯丈夫,故互不谦让,紧靠而坐。坐床后,新郎用秤杆(寓称心如意)或甘蔗 (寓节节高,老来甜)挑起新娘盖头的红纱巾。喜娘将枣子、花生、糖果等向新房床帐内四处抛撤,称“撤帐”,也有的撒到新房四角和客人面前。海盐一带有《撤帐歌》:“撤帐东来撤过东,夫妻双方多和睦,撤帐南来撒过南,人丁兴旺子孙多……”。平湖农村,旧时有吃“小夜饭”的习俗,即婚礼结束,长辈从新娘的箱子里取出两碗合在一起的冷饭,上放几根咸菜,让新郎新娘并肩坐,各自把咸菜冷饭吃完。
建国后,农村婚礼习俗有所变化,迎娶不用花轿,代之以船。订婚时彩礼很重,迎娶前,新郎仍须备名目繁多的礼金。近十多年来,有以自行车迎娶的,婚后和城市一样,外出旅游度蜜月。自80年代以来,农村之喜酒与城市相似,新娘参与酒席,向宾客敬烟敬酒。喜宴一般也以冷盘、热炒为主,配以全鸡全鸭点心等。以瓶装酒取代家酿米酒,每桌酒席所费约二百元左右。
城市农村新郎新娘举行婚礼之日,男女方家长和近亲长辈须向新郎新娘致送“红纸包”,俗称“见面钿”。
结婚后第二天,新娘的兄弟前往探望,男家设宴招待,称“望潮”。嘉善一带俗称“通灶囱”,嘉兴俗称“吊烟囱”。民间相传,昔时有新娘受婆家姑娘、妯娌捉弄,将烟囱堵死,新娘烧饭时烟雾弥漫,受到公婆指责。其兄弟来探望,发现蹊跷,用长竹竿通烟囱,烟道畅通,烟雾消失,饭菜烧好。此传说含有娘家兄弟为保护新娘在夫家地位之意,此俗建国后仍流行。
回门
清代称“对月”、“望对月”。即结婚一个月以后,夫随妻回娘家探望,新郎带去一桌酒莱,俗称“桌面礼”,岳父母也送见面礼。此俗建国后农村仍流行,回门不限于满一月,多数三天就回门。
喜娘
俗称“喜阿妈”,为半职业性质。旧时喜娘在婚礼前一天至新郎家,为新郎母亲梳妆,接待客人。迎亲日喜娘为迎亲船准备物品用具,然后随船至新娘家,引新娘上轿、入船。到男家后,喜娘引新娘上岸、下轿,仪毕,引新郎新娘入洞房,为新郎新娘铺床摊被,陪伴新郎新娘吃“状元花烛饭”。次日,喜娘安排新郎父母吃寿饭。喜娘一般都口齿伶俐,在每道仪式上能随口编出取悦于人的好“口彩”(顺口溜)。
参考资料1:
参考资料2:
民国时期是否有父母定下的婚约?
民国时期,当然有父母定下了婚约了。那时候很多提前订=了=婚约的。很多男女双方都是没有见面,而是在结婚当天才能见到面的。
民国时期结婚的法定年龄?
民国时期,《民法·亲属编》中提出:“早婚足以弱种”。就已经改革了明清以来的婚龄制度。立法者虽用心良苦地规定了男未满18岁、女未满16岁者不得结婚。
民国婚誓Ⅰ两姓联姻,一堂缔约
民国婚誓两姓联姻,一堂缔约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