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过错方财产分配制度到底少分多少
没有明确规定,由法官自由裁量
首先,双方在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是本着双方平等的原则进行分配的,并不存在有过错的一方就少分财产,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双方第一次离婚的时候没有确定该房产的产权归属,那么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是没有进行财产分割,该房产依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根据《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