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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党员干部参加婚宴规定

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本人或子女婚庆及父母(含岳父、岳母)丧葬事宜,要实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即办理婚庆事宜前10个工作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和办理婚丧事宜后10个工作日内履行报告备案程序。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严禁使用公车;婚丧事宜使用私车或租用车辆总数均不得超过10辆;工会等组织为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丧葬事宜确需使用公车的不得超过2辆;不准动用所管辖的服务和管理对象的车辆参与办理婚丧事宜。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确需参加婚丧事宜的,不提倡随礼,确有礼尚往来的,随礼金额(礼品折合)不得超200元。
  遵循一事一天一地办理原则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庆事宜,必须遵循一事一天一地的办理原则,宴席规模不得超过15桌,双方均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合办不得超过30桌,坚决纠正和查处一事多天多地办理宴席的违纪行为。
   规定要求,办理婚丧事宜,不准委托他人发通知、发请柬、打招呼等;不准在本单位、业务往来单位和服务对象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办理婚丧事宜;不准承担亲属之外的婚丧事宜主持、司仪等组织服务活动;不准用公款向办理婚丧事宜的党员干部赠送礼品、礼金及有价证券等;不准以收多记少、更改礼金簿、暗设礼账等方式变相收受礼金;不准在工作时间内操办婚礼及在工作时间内参加婚礼;不准在办理丧葬事宜过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或者参与他人丧葬事宜中的封建迷信活动。
  违规者将会被点名道姓曝光
   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各人民团体、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位的党员干部和职工;各乡镇(街道)、村屯(社区)等基层党员干部(村“两委”班子成员)等。
   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应采取诫勉谈话和指定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对违反本暂行规定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相应党政纪责任,并对处理结果点名道姓曝光,收缴所收礼金、礼品。
   我市近日出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暂行规定》,要求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除办理婚丧事宜外,严禁操办和参加升学、祝寿、参军、生日、满月、职务升迁、工作调动、乔迁新居、开工开业、接风洗尘等各种名目的宴请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