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布置的一道题,关于冒名顶替婚姻,我要正确答案
1、根据《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甲与乙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他们不是合法夫妻;
3、甲与丙虽然一起到了婚姻登记机关,但丙冒名顶替乙的身份,所以他们的婚姻登记行为违法,甲与丙也不是合法夫妻。
有效,合法夫妻是甲和丙。
一)婚姻关系应以登记为准。
1、结婚登记未撤销,法院迳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理论上不符合逻辑 。
从理论说,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婚姻是当然无效的。但就法律实务而言,如登记机关通过合法形式许可了一个不符合结婚条件的无效婚姻,司法机关不宜主动审查。当发生有关婚姻效力争议时,仍需有关部门依法认定。
法释[2001]30号规定:《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此,婚姻是否成立、有效还是无效,均应以是否登记、登记是否合法有效决定。而未经撤销程序,迳行宣告登记行为的结果无效,是不符合逻辑的。否则,已经登记离婚的当事人也就仍然可以起诉离婚。
2、结婚登记未撤销,法院迳行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由于其内容不是对确立夫妻身份的法律文书效力进行否定,所以审查应只限于其能举出结婚证即可。法院在离婚案中主动审查婚姻效力,实际是对其当初登记(结婚)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再次进行审查。在无告、无辩(登记机关不是当事人)情况下,无论“认为”是当事人的责任还是登记机关的责任,都是法院承担违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并审理、判决,缺乏说服力。不仅如此,由于登记一个行为使婚姻依法成立(事实问题)即同时有效(法律问题):在事实层面,夫妻身份和夫妻关系产生了;在法律层面,该婚姻同时取得合法有效性。事实存在真或假,可能被证伪——不存在婚姻。法律价值判断只存在有效无效。因为登记是一个不可分的具体行政行为,当我们从事实层面作该婚姻是否存在(成立)或者从法律层面作该婚姻是否有效的否定判断时,均应以结婚登记为准。
(二)婚姻效力应以法律界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无效婚姻的特征:一是男女两性结合的时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是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社会的承认,才是合法的婚姻,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反之。则是违法婚姻,为法律所禁止和取缔。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依此规定,婚姻无效有且仅有四种情形,并没有设定兜底条款。法院不得对婚姻无效进行扩充解释。甲和丙之间“婚姻”不属此四种情形之一,故不属婚姻无效。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甲和丙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那么就应当定性为有效婚姻。
我来回答你的问题:
一、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要证明该婚姻是否有效,是看男女双方是否领取《结婚证》,谁领取《结婚证》,谁就是合法夫妻,不存在冒名顶替的说法。
二。本案中的合法夫妻为丙和甲。
1.无效 . 因为 根据《婚姻法》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2.本案中没有合法夫妻.
婚姻无效,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
为何大家都说合法夫妻为丙和甲?结婚证上是甲和乙,没有什么可以证明甲和丙的夫妻关系。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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