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婚姻制度的离婚制度
⑶离婚制度。除因一方自然死亡而终止婚姻外,计有4种类别;一是休妻(塔拉格)。又有3种方式:“赞许的休妻”(Talaq al-Sunna Ahsan)即丈夫在妻子非月经期宣布1次“休妻”,之后如连续3个月与妻子分居,妻子待婚期满后,即自行解除婚姻。期间丈夫可主动与妻子和好,亦称“可挽回的休妻”;“可嘉的休妻”(Talaq al—Sunna Hasan),即丈夫在妻子非月经期宣布1次“休妻”,之后连续在2个月内宣布2次。因第三次宣布后不准收回,亦称“不可挽回的休妻”;“标新立异的休妻”(Talaq al-Bid‘a),指不合传统但依然有效的一种休妻方式,即丈夫在一次场合连说3声“塔拉格”。二是“代理休妻”(Talaq al-tafw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