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得不到土地确权怎样维权?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出嫁女得不到土地确权怎样维权?
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
出嫁女的土地谁来确权
出嫁女的土地由当地村委负责确权,如果对确权结果不满,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纪检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离家了娘家,婆家没有土地,...
出嫁女的土地谁来确权
出嫁女的土地确权由当地村委负责执行。如对确权结果存在异议,应通过举报至上级人民政府或纪检部门,以维护个人权益。土地确权涉及确认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相关权利归属,包括确定土地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内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使用、收益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处置产品,...
中央国土资源局民声热线
是的 就是12336 你也可以直接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 里面还有部长信箱
我是出嫁女,把户口签到婆家了,可婆家没我的地,我可以要回我的确权证吗?
可以!此情形下,原居住村应保留出嫁女的土地,不能剥夺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法律依据如下:(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33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
您好,土地在娘家,现在土地确权,说出嫁女不能确权,只能确权到娘家
嫁出地村组应依法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女子出嫁被取消村民资格无权分土地,为什么男女不能同等对待?
因为分土地是按照户数去分的,假设外嫁女可以在本村分得土地,那么男方又在他所在的村分得了土地,这样不就意味着一户分到了两块土地吗!这种行为可能会涉及到违法。也有人会说,让他们签订协议,规定只能一方在所在的村能分的土地。那这就表示需要双方所在的村去协同调查,不仅繁琐而且难度也会比较...
土地确权后出嫁女户口迁出还有土地吗
土地确权后出嫁女户口迁出没有土地。土地被非法侵占处理方式具体如下:1、向国有土地资源局反映。非法占地的法律责任是行政处罚。非法占用的土地要责令退还。对已建的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予以拆除;2、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处理,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
出嫁女的土地谁来确权
法律主观:农村土地承包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 。出嫁女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仍然享有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如遇到征地 拆迁 ,是可以获得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
你好!关于出嫁女承包地的事情
房屋确权对出嫁女政策如下: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嫁女在承包期内,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