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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在南京领的离婚可以在淮安起诉吗?

如果当事人双方,有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淮安,就可以在淮安办理自愿离婚登记手续。但起诉离婚,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双方自愿离婚的办理方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按照这一规定,应该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到男方或女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均可。
也就是说,如果两个人其中有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南京,就可以在南京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均不在南京,就不可以在南京办理离婚手续。办理离婚手续必须双方当事人都到场。

二、【起诉离婚的法律规定】

《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夫妻双方不在住所地的离婚案件管辖进行了特别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如果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淮安,即可向淮安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因此,起诉离婚需要提交起诉状一式两份、原告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结婚证及复印件,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