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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通过法律的手段起诉第三者破坏婚姻罪

1、关于重婚罪的法律规定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但是,重婚罪的前提是被告人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就是说,双方对外是公然以夫妻名义出现,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这个问题,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在这种情形下,C是不能追究A的责任的,只能在向B提起离婚诉讼时,将此作为B的法定过错情形向法庭提出,要求B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证据依然是十分难以调取的,应当予以注意。
2、关于收养问题。首先C必须符合收养人条件。即“(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C已有子女,是显然不符合的。其次,被收养人是A和B的子女,必须也要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即“(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C要 养可能是无法实现的。
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如果B提出离婚,C首先应当积极搜集B的过错问题的证据,比如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以期在诉讼中取得无过错方的地位,并在诉讼请求中提出支付抚养费和要求损害赔偿的请求。发条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但是,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是由法院自由裁量的,各地的情况都有所不同,原则上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会太高。另外,因为孩子有智力障碍,有可能C会面临生活困难的境地,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要求经济补偿的要求,但是,经济补偿属于帮助性质,数额也不会太高。
如有疑问,请继续对问题进行补充。

1 法律中没有破坏婚姻罪这个罪名 除非C是军人 有破坏军婚罪这个罪名 实际上C不是军人的话 A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C基本上没有理由起诉A
2 收养不了 首先那孩子不是孤儿 再有就是B和C有子女了 不过在过继的情况下也有可能
3 如果B提出离婚 C只能以B有过错多分些财产

1、不能起诉;2、不能收养;3、可以要求多分一些财产,要求B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孩子的事情应为也是b的孩子 只要他抚养 你们也可以形成养母的关系 其他的上边那位解释的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