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十八年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未领证同居十八年,女方又是拐骗来的,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上看,你们没有补办结婚手续,属于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作为公民的合法财产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十八年来,就算她没有参加工作,就算她没有参加生产劳动,十八年的烧茶煮饭、涮锅洗碗、铺床叠被、打扫卫生也有她的体力付出的,家中的财产一定有她的一份,她有争取合法财产的天经地义的权利。
1、现在是2015年,根据问题所描述的同居18年的情形予以计算,同居关系应当建立于1997年,那么这种情形下,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不属于事实婚姻,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男女双方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
男女双方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且符合实质婚姻构成要件的,属于非法同居关系。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条
如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如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如果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女方被拐骗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因此不能应用婚姻的相关法律原理来解释。所以,分手后的财产分配问题可能会有争议,甚至男方将涉嫌刑事犯罪。
同居期间所谓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当然,对于同居期间共同的财产,还是参照婚姻法来处理的。
如果是94年以前结婚的,要是想分割财产 就需要先确定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在此之后只能算作同居关系,要争取财产就需要提供相关属于自己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