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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证明内容具体有哪些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公民同外国人在 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 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2) 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护照;
(2)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 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 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