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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产婚姻法的问题

该房产有夫妻两人名字,因此,不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双方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则按房产证上共有权人的份额比例分割,至于买房时谁交的钱多,谁交的钱少,与分割房产无关,交钱多的一方可以要求交少的一方补偿钱给他。

  关于新婚姻法房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解释,具体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形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形平均分割。

问题一: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果离婚,则按房产证上共有权人的份额比例分割,房产证上没注明比例的平均分割。如果起诉法院,一般是一方要房子,一方按照市价折抵金钱支付给另一方。
离婚后20万的贷款是在婚姻续存期发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一般也是对半承担。
问题二:夫妻财产从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之日起算,之前为婚前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