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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如何办理离婚?

确如几位当事人所说,在我国,离婚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是必须到庭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此可见,在离婚诉讼中,除当事人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如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本人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显然,下落不明的配偶不能做到这点。但这决不意味着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就不能离婚。其实,我国法律也有对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要求离婚的相关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由此可见,对被宣告失踪人提起的离婚诉讼,法院一般都会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因此,配偶下落不明后,一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经公告送达,即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离婚理由成立的,即可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从以上可以看出,在配偶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有两种方式可以离婚。一种是在配偶下落不明后,另一方可以先向人民法院申请下落不明方为失踪人,在人民法院做出宣告失踪的判决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一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论哪种方式,只要离婚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