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结婚具有法律效力么?
所谓欺诈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受欺骗而与其登记结婚。此行为除了可能侵害婚姻行政管理秩序外,主要是侵害对方当事人的私权利(知情权),从而直接影响对方当事人对婚姻的正确判断和选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被胁迫结婚可撤销,没有关于诈欺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这不是立法上的疏忽,而是立法机关在区别胁迫与欺诈的不同性质之后所作的选择。因为欺诈结婚的情形比较复杂,如隐瞒生理缺陷、疾病;隐瞒恶劣品质(犯罪前科或犯罪身份等)、隐瞒真实身份或姓名、隐瞒实际年龄、隐瞒已婚事实等真实情况等,都属于欺诈。那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有效,哪些婚姻欺诈行为无效,不好界定。因而,现行婚姻法没有将欺诈婚姻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根据法制原则,在我国,被诈欺结婚,除了其欺诈内容具有无效婚姻情形可以按照无效婚姻处理外,其他情形不能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因为婚姻无效具有独立的法律规则,不能按照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将被诈欺结婚等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也就是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不适用婚姻无效等身份行为。但是,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同一性”错误的(如以张三冒充李四),因其双方无结婚合意,可以请求主张婚姻不成立。对于因诈欺结婚导致“当事人之人的性质”错误的,只能按照离婚处理。
对于使用虚假身份欺诈他人,登记结婚的,认定婚姻成立和有效,具有如下几个好处:一是可以防止和制裁假借他人身份与人结婚,坑害他人,逃避法律打击。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就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而后随意离去,坑害他人,而受害者又不能得到法律的救济和保护。更严重的是,如果不承认这种婚姻的效力,还会使一些人利用假身份与人结婚,不承担重婚犯罪的责任,从而逃避法律打击。二是认定婚姻成立,也不会妨害被欺诈一方的法律救济,一方发现另一方的真实身份后,如果不能接受,夫妻感情破裂,可以通过离婚途径解决,有救济的渠道。法院可以欺诈结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判决离婚。如果欺诈结婚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提出索赔或者在分割财产时予以照顾。三是不承认这种婚姻成立,并不能杜绝或预防欺诈婚姻的发生,反而会滋生这种婚姻现象增加,鼓励更多的人骗婚。因为骗婚不是婚姻,不会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和责任。四是承认欺诈婚姻成立,并不是保护欺诈人,而是保护被欺诈人,使更多的受欺诈者可以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并可使欺诈者得到相应处罚或制裁。可见,从社会效果来看,承认这种婚姻的成立,更具有积极意义。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也明确指出,此类婚姻按有效婚姻处理。对于欺诈婚姻不作为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符合上述规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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