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财产问题
你好,你们双方没有形成法定的夫妻婚姻关系,而是同居关系,法律是不予保护的。你们双方之间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小孩的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产生疑义的,分别由双方举证证明。
对于那个工厂以及工厂所产生的经济利润按照你所说的是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了,但是你可以主张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你可以说是具体参与了工厂的经营工作,对工厂所产生的经济利润也是有你的一部分的,这样就需要对方予以否定,否则你可以要求对其经济利润进行分割。
对于所建的房屋,如果是用共同财产所建的,你可以要求进行分。如果对方能证明是用个人财产进行建设的,那么,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对于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由女方进行抚养的,男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我国的现行法律只是认可登记婚姻由于你们没有登记 所以不构成婚姻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 ,财产的分割按照婚姻财产的分割办法进行分割你们双方之间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如果就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小孩的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按照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你可以向法院要求分割其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如果对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属于共同财产双方产生疑义的,分别由双方举证证明。
对于那个工厂以及工厂所产生的经济利润按照你所说的是属于其个人的财产了,但是你可以主张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你可以说是具体参与了工厂的经营工作,对工厂所产生的经济利润也是有你的一部分的,这样就需要对方予以否定,否则你可以要求对其经济利润进行分割。
对于所建的房屋,如果是用共同财产所建的,你可以要求进行分。如果对方能证明是用个人财产进行建设的,那么,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
对于同居期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由女方进行抚养的,男方应当承担子女的抚养费。
对于94年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男方和女方之间属于同居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解决。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男方有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对方无权分割,而其他财产,则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对方是有权要求分割的,而且如果是男方有过错的话,则女方可以要求多分财产的。
具体来说,对于那个工厂,虽然开始是3人共同投资,但是后来给了对方补偿之后,对方就属于撤出了工厂,工厂就属于个人的财产了,因此对于工厂的利润所得,应当属于个人财产,对方无权要求分割。对于所建的房屋,由于是用个人财产所建,虽然是占用了女方父母的土地,但是父母的土地使用权并不是子女的权利,因此这栋房子女方也不能向男方主张权利。但是如果还有其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而男方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女方则有权要求进行分割。
具体的情况还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委托律师,代为协商或者诉讼。
两人是同居关系
只能就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生产所形成的债权债务进行分割
女方要分钱
前提是要证明自己对该厂有过投入
能证明的话
就可以分到钱
个人认为女方没有取得财产的权利,理由如下:
1,2001年7月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不承认事实婚姻,只能以非法同居关系对待,现在分开是非法同居关系的解除.此期间男女方财产不产生混同或共同所有,但其中一方明示财产赠于除外.
2,从资料上看是男方和另二人之间产生合伙关系,期间其中两人退伙,如退伙系合伙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话,合伙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男方个人所有,反之,则为三方共同所有,但是,女方无权取得该合伙收益,因其并非合伙人.
3,房屋是由于合伙产生的收益形成的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产权证明,都不影响男方享有的用益物权.与女方无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提问中的情况属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的行为,要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女方要想分得财产,只能分得各自的财产,换言之,有证据证明是自己的财产才有所有权。
若女方投入资金或参与经营,该财产属于共有财产,可以分割,否则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你们没有办结婚证,根本就不受法律保护,你们应该是算非法同居。因为是非法同居所以根本就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各自所有。
双方非法同居生活期间共同劳动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但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原则妥善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归受赠人个人所有。一方向对方索取的财物,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过错程度以及经济情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非法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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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婚姻财产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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