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点滴网 感知人生智慧分享生活点滴幸福

女性在唐朝的婚姻法律中拥有什么样的地位?

提起 古代的男婚女嫁问题,人们很自然会想到“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婚配问题确实在古代 的很长一段时间,都是由封建家长的宗法制决定的,决不任由男女本人自己决定,因为封建家长认为男女结婚是宗族延续的大事,男女个人的意愿必须要服从于宗族的传承。那时男女结婚的目的,更多是为了延续血胤和祭祀祖先,至于男女之间的情感交流只在其次。

基于上面这种认识,封建家长对子女的婚姻情况理所当然地用他们的意志去包办代替,后来索性成为数千年来男女婚配的定例,一辈一辈都要这样遵守。但在某些特殊历史时期,这样的规矩也曾遭遇演变,使男女婚配更人性化一点,其中,唐代法律就出现了允许部分男女自择婚姻的情况。《唐律·户婚》中专门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婚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意思是青年男女在未征得家长同意,就已经形成婚姻关系的,唐朝法律是会予以认可的,只有未形成婚姻关系并且又不尊从家长之命的才是违律,需要遭到惩罚。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古代社会是很难得的,它为那个时代的青年男女自主选择配偶开了一个小小的绿灯。

在唐朝这样强大、自信的时代,上自公卿贵族,下至民间百姓,自择婚配之事并不少见。例如,有这样一则“红线牵丝”的逸事:说唐朝名将郭元振年少时,看中了宰相张嘉贞之女,欲娶其为妻,择日直接拜会张嘉贞说:“知公门下有五女,未知孰陋,事不可仓卒,更待试之。” 张嘉贞回应他说:“吾女各有姿色,惟不知谁是匹偶。”于是令五女各持一丝于幔前,令元振奉之,得者为妻。元振牵一红丝线,得第三女。此为男子自择妻室的韵事一桩。

再看一桩女子选婿韵事,《开元天宝遗事》载:“李林甫有女六人,各有姿色,雨露之家,求之不允。李林甫在厅事壁间,开一横窗,饰以绛纱,常使六女戏于窗下。每有贵族子弟入谒,李林甫即使女于窗下选可意者事之。”这种选婿方式颇为开明有趣。又据《太平广记》卷一八一《李翱女》载,进士卢储投卷李翱,翱女及笄,见文卷,对小青衣说:“此人必为状头。”李籍闻之,“深异其语,乃令宾佐至邮舍,具白于卢,选以为婿。”
以上列举的实例说明,贵族男子的婚姻有时可以不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女子在父权的特别许可下,也有可能自己选择意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