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用婚姻法解决下面问题!!!!!
一、分娩不足一年,按照法律规定不应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个法条是这样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注意最后一点“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法条的本意是保护女方的利益和对善良风俗的维护,但是你妻子这种情形本质来说已经违反了风序良俗和夫妻忠实义务,人民法院是有理由受理的,所以是有可能审理并裁决的;
二、关于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应当返还彩礼。
1 分娩后一年内法院是不会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虽然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可以认定孩子非丈夫亲骨肉,但结婚不足3个月生孩子,说明怀孕是在婚前7个月,在这种情况下男方还同意与其结婚,自己应该承担失察和忽略婚前健康检查的后果。如果婚后女方与人通奸怀孕生小孩,男方可以在女方分娩一年内提起离婚诉讼。
2 一年后男方可以提离婚,因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离婚时应当返还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