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虚假信息登记结婚,一方起诉离婚怎么办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对本案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因无明确被告,应裁定驳回起诉。在本案中,张某虽是婚姻登记当事人,但其姓名是虚构的,事实上并不存在名为“张某”的人,而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虚构的人不可能成为参加诉讼的人,即不能作为一个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但王某与“张某”之间属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法院应当宣布该婚姻无效或予以撤销。
第三种意见认为,法院不应受理该案,婚姻登记部门对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把关不严,应当负审核不实的责任,原告王某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假结婚,不受法律保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