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结婚登记手续,收受彩礼需返还
【关键字】
彩礼返还、结婚登记、婚约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17日(阴历2011年12月24号),王某、陈某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后双方均有结婚意愿。按照当地风俗陈某父母于2012年1月24日到王某家看家吃定亲饭,王某按照习俗在酒席桌上给付陈某定亲彩礼15000元;后于2012年9月17日王某给付陈某结婚彩礼20000元,并择日于2012年9月25日举行结婚仪式。结婚当天,王某按照习俗给付上轿礼、下轿礼、改口费、换鸡腿费用14000元。结婚后按照习俗被告回娘家过九天,但被告至此几乎就没有回来,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办理结婚登记事宜,被告均拒绝并提出悔婚。后王某找到徐守波律师,委托聘请徐守波律师代理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返还收受的结婚彩礼。
【律师观点】
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返还借缔结婚姻为名收受的财物。本案中,双方虽然举办结婚仪式,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依法应当返还收受的彩礼。
【裁决结果】
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判决陈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收受王某的彩礼。
【律师名片】
徐守波,江苏宿迁律师,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13201110645455。1981年生,男,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学士。2007年起从事集团公司类法律事务处理,2010年起从事律师工作。2011年开展百名律师走千村进万户法制宣传活动,2012年,创办宿迁徐守波律师网,2013年百度知道特邀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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