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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属于无效婚姻,都适用于行政法调整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应该适用于 行政法中的 特别行政法

行政法还管这破事儿?

婚姻法和行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