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点滴网 感知人生智慧分享生活点滴幸福

关于婚前房产的那点事!

根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人才是物权人,这是因为“登记公示”是取得不动产物权的生效条件。而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依据,就是你的房屋购买合同。由于你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有你的名字,所以登记的时候一般只会把你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此做法有一定局限性,部分省份会询问购买人的婚姻情况而做不同登记)。而我国婚姻法规定,只要是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均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的问题是如何认定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以不动登记时间为准还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时间为准。我只能告诉你主流观点: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因为在不动产登记之前,虽然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是房屋获得产权的条件之一,在不动产登记之前,房屋购买人所享有的只是一种合同债权,或者说是一种“期待利益”。期待利益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无明确规定。

肯定是个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依上述规定,在经过商品房预售登记以后,购房者就取得了法律赋予的“物权归属期待”,即法律已经确认“登记房产”将来归属于购买期房的买受人。同时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财产,不因结婚登记而改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为此,该“物权归属期待”,在结婚前已经因预售登记而在法律上确立了物权归属,不应因为结婚而改变其权属性质。因此,应当以预售登记来确定房产的取得时间,而非以房产证的发放时间来确定。对于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产证的行为,实际是其“物权归属期待”在期待后变成物权的过程,其取得物权的行为,完全是因其婚前拥有的“物权归属期待”实现而来。同时,考虑的公平、公正原则,如果仅因一方婚前购房而婚后取得房产证,法院就判定该房产证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仅将一方婚前个人享有的权利判成与婚后一方共享,这显然有失公允,也违反了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因此,在处理此种纠纷时,要综合考虑,如果预售登记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则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反之,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