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主权是不是保障我们的精神利益?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目标。
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客体大致可分为行为、物和人身三大类。
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方式有两种:
作为和不作为。
前者要求主体必须做出一定的活动,
后者则要求主体
必须抑制一定的活动。
在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中,
行为客体所占的比重相当大。
如婚姻自主权、
配偶人身自由权、
家庭成员扶养权、未成年人监护权等。
物——有一定使用价值,并能为人们所支配的物质财富。
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必然会基于他们相互之间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相应的财产利益关
系。
这些财产利益关系当然必须以物为对象。
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客体通常体现为夫妻共同财
产、家庭共同财产以及婚姻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等。
人身——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人的生理整体。
人身是人的物质形态,
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体现方式。
人身不仅是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
的承载者,
而且在一定的情况下也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如,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就构成
亲权的客体。
看你是对精神追求高不高,如果高的话,那么是的,就是保障我们的精神利益。
这个问题问的有点意思,婚姻自主是对双方关系可以2人自己决定,而不是父母或别人决定的,这样才是真实2人感情。
当然是啊!。